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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游泳裁判教練協會技術委員甄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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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 本協會為提升各級教練、裁判素質及教學技能精進,茲結合各地區培訓教練、裁判 之優秀講師、高級指導教練及學術研究人員,藉助其專業技術與精闢論述,集聚專家 學者實務經驗與心得,制訂正確教學課程與方針,輔導及傳授各級教練與裁判精確技 能,從而帶動全民游泳運動技術與能力的提昇與普及,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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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甄選類別:教練技術委員、裁判技術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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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甄選資格:(前兩項為必備資格,其他為甄選參考項目) (一)年滿25歲,大專以上之學歷。 (二)擁有:1. 本協會B級以上之游泳教練、游泳裁判資格。 2. 合法立案單位核發之有效期限A級以上游泳教練、游泳裁判資格。 (三)擔任過參加全國性游泳比賽得到前八名選手之游泳教練或擔任過全國性游泳比賽 十場以上之游泳裁判。 (四)本協會永久會員或擔任過總會、分會之理、監事及幹事部人員。 (五)擔任選手訓練工作十二年以上資歷。 (六)曾入選為本協會全國傑出教練者。 (七)於書刊、報紙或網路等媒體上發表過游泳相關卓越著作文章者。 (八)提供本協會各級教練、裁判研習、教學講義與簡報資料者。 (九)擔任各分會理事長、總幹事職位一任期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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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甄選方式: (一)申請擔任本協會技術委員者,填寫 「技術委員甄選申請表」備妥身份證及各項證 照正本(檢視)、影本(存查),親自向總會申請。 (二)本協會受理申請後交由「技術委員甄選小組」審查資格,經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核定後呈理事會議決聘任之。
五、聘任/解任: (一)技術委員為義務職,其任期分為「終身職」與「任期職」,凡曾經獲選為全國傑 出教練另獲聘為技術委員者其為「終身職」,其餘均為「任期職」,任期滿後經 理事會同意得續聘之。 (二)「任期職」之技術委員以三年為一任期,原則上並不隨該屆理、監事之任期結束 而卸任,惟在兩年內未參與至少一次的技術研討活動者,將自動取消聘任資格, 另外若是違反國家法律,經判刑確定者,亦得解除其聘任資格。
六、權利/義務: (一)獲聘技術委員者,同時亦得擔任該類各級講習活動之講師,其任課之薪給以理事 會核定之標準,遠道者另加給交通、住宿費。 (二)技術委員得經主任委員提報參與考試官資格審核,經審核通過成為考試官者,得 以擔任各級教練、裁判證照資格考核職務。 (三)經技術委員本人同意,得以提名為總會或分會理、監事候選人。 (四)技術委員有義務參與本協會辦理之技術研討活動,至少兩年內必須參與一次以上 (五)技術委員得參與本協會講義、簡報製作與修訂。 (六)為普及與推廣游泳技能,本協會之技術委員所製作發表的文獻、著作等技術文章 ,得以依CC授權方式提供本協會做為教學或研習使用,並得以公佈於網站提供 更多人學習使用。 (七)一經甄選為技術委員,本協會除了頒給技術委員聘任證書之外,另於網站公開發 佈其個人資歷與學術成就,若於任期中有卓越技術貢獻者,則於年度大會中予以 表揚及嘉獎。 (八)技術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比照理、監 事之任期,惟其仍須遵照「若違反國家法律,經判刑確定者,得解除其聘任資格」 之規定。 (九)技術委員為本協會崇高地位之技術職位,需以熱忱奉獻之心,將所學所知傳授泳 界新人以及認真服務於教學崗位的教練,更嘉惠於廣大從事游泳運動的國人,大 家一起為我國游泳運動之發展同心協力克盡其職。
七、本甄選辦法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呈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後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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